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2號聲 請 人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代 理 人 江杏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丞富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7月15日│77,728元 │CN0000000 │ │ │ │吉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