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47號聲 請 人 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專 代 理 人 李曼君律師 石雪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4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 ├──┼─────────┼──────┼──────┼────────┼─────┤ │001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100年7月1日 │102年6月30日│3,720,000元 │CH0000000 │ │ │司 林德仁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