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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4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47號

聲請人
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專
代理人
李曼君律師

      石雪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47號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001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100年7月1日 │102年6月30日│3,720,000元 │CH0000000 ││ │司 林德仁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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