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品芊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48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台幣) │ │├──┼─────┼──────┼──────┼──────┼───────┤│001 │皇廚餐飲股│合作金庫商業│101年10月5日│41,733元 │AQ0000000 ││ │份有限公司│銀行六合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