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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請人
品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48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台幣) │ │├──┼─────┼──────┼──────┼──────┼───────┤│001 │皇廚餐飲股│合作金庫商業│101年10月5日│41,733元 │AQ0000000 ││ │份有限公司│銀行六合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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