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游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5號│├──┬─────────┬─────────┬──────┬──────┬────────┬────┤│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利率約定│├──┼─────────┼─────────┼──────┼──────┼────────┼────┤│001 │協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合作金庫 │76年6月16日 │76年12月16日│3,000,000元 │自發票日││ │李昆童、李昆和、許│ │ │ │ │起按年息││ │素寊、斯福表、陳麗│ │ │ │ │8% ││ │卿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