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汪怡君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游宗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游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利率約定│ ├──┼─────────┼─────────┼──────┼──────┼────────┼────┤ │001 │協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合作金庫 │76年6月16日 │76年12月16日│3,000,000元 │自發票日│ │ │李昆童、李昆和、許│ │ │ │ │起按年息│ │ │素寊、斯福表、陳麗│ │ │ │ │8% │ │ │卿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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