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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游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5號│├──┬─────────┬─────────┬──────┬──────┬────────┬────┤│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利率約定│├──┼─────────┼─────────┼──────┼──────┼────────┼────┤│001 │協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合作金庫 │76年6月16日 │76年12月16日│3,000,000元 │自發票日││ │李昆童、李昆和、許│ │ │ │ │起按年息││ │素寊、斯福表、陳麗│ │ │ │ │8% ││ │卿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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