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美景科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國琴
- 代理人
- 邵世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1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彰化商業銀│101年9月10日│48,000元 │EN0000000 ││ │築技術學會 鄭讚慶│行光隆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