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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請人
美景科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琴
代理人
邵世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1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彰化商業銀│101年9月10日│48,000元 │EN0000000 ││ │築技術學會 鄭讚慶│行光隆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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