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79號
- 聲請人
- 人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衣嘉
- 訴訟代理人
- 方夢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威鼎整合行銷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101年10月31日 │253,575元 │HB0000000 │ ││ │限公司 張惠蘭 │權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