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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請人
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
訴訟代理人
郭那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1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翰辰國際實業有限 │永豐商業銀行│101年9月5日 │97,545元 │AF0000000 │ ││ │公司 王坤明 │北新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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