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1號聲 請 人 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 訴訟代理人 郭那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翰辰國際實業有限 │永豐商業銀行│101年9月5日 │97,545元 │AF0000000 │ │ │ │公司 王坤明 │北新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