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1號
- 聲請人
- 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昌
- 訴訟代理人
- 郭那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1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翰辰國際實業有限 │永豐商業銀行│101年9月5日 │97,545元 │AF0000000 │ ││ │公司 王坤明 │北新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