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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9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請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
代理人
張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95號│├──┬──────────────┬──────┬──────┬────┬───────┬────────┤│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付款地 │金額(新台幣)│ 利 息 約 定 │├──┼──────────────┼──────┼──────┼────┼───────┼────────┤│001 │艾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電│92年2月27日 │92年11月28日│ 臺北市 │70,075,000元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仝清筠│ │ │ │ │計算 ││ │、孫道存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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