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帖慎之
- 原告永明空間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思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97號聲 請 人 永明空間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帖慎之 代 理 人 陳思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郭人瑋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9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001 │得晟室內裝修工程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萬28元 │101年7月10日│SNA0000000│ │ │限公司 高濟人 │松南分行 │ │ │ │ ├──┼─────────┼────────┼───────┼──────┼─────┤ │002 │蔡寶悅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8萬9,390元 │101年7月31日│CB0000000 │ │ │ │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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