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02號聲 請 人 胡定吾 代 理 人 楊曉邦律師 陳又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02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01│台大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20 │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