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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胡定吾
代 理 人 楊曉邦律師
陳又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0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0001│台大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20 │2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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