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02號
- 聲 請 人
- 胡定吾
- 代 理 人 楊曉邦律師
- 陳又新律師
-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0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0001│台大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20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