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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請人
羽翔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芬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太平洋生活休閒事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101年6月30日  │20,423元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秦必  │孝分行            │              │            │          │
├──┼─────────┼─────────┼───────┼──────┼─────┤
│2   │太平洋生活休閒事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101年5月31日  │13,755元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秦必  │孝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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