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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9號

聲請人
新方海產批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勝
訴訟代理人
侯明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19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林彥妏即孫│兆豐國際商業│101年6月15日│80,256元 │DL0000000 ││ │羊正店 │銀行世貿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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