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6號
- 聲請人
- 吳宛凌即和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2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新泰龍建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101年12月15日 │46,680元 │HD0000000 │ ││ │公司 楊于慧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