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3號
- 聲請人
-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虎
- 代理人
- 戴瑀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3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002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003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004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