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3號聲 請 人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虎 代 理 人 戴瑀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碧輝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3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 ├──┼────────┼──────┼──────┼─────┼─────┤ │002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 ├──┼────────┼──────┼──────┼─────┼─────┤ │003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 ├──┼────────┼──────┼──────┼─────┼─────┤ │004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