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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4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請人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虎
代理人
戴瑀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3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002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003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004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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