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5號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5號
- 聲請人
- 商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瑞鴻
- 代理人
- 廖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2年度除第45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1年7月3日 │50,000元 │HD0000000 ││ │行敦化分行│行敦化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