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1號
- 聲請人
- 許金葉即冠喆企業社
- 代理人
- 温佳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1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明年工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6月30日│152,602元 │NN0000000 ││ │ │建成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