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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1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許純芳陳琪媛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請人
全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吉明
代理人
李淑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1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1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采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101年8月10日│58,000元 │AA0000000 ││ │司 林鈺鈴 │和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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