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龍
- 代理人
- 陳鈺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漢朝國際股│永豐商業銀│101年11月23日 │319,200元 │AF0000000 ││ │份有限公司│行三興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