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33號聲 請 人 廖汶喆 代 理 人 廖德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35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3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 │0001│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0-1D000255、 │2 │2,000 │ │ │ │70-2D000255 │ │ │ ├──┼─────────┼───────┼───┼───┤ │0002│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0-1C000109 │1 │100 │ ├──┼─────────┼───────┼───┼───┤ │0003│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0-2C000109 │1 │100 │ ├──┼─────────┼───────┼───┼───┤ │0004│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0-1J000019 │1 │500 │ ├──┼─────────┼───────┼───┼───┤ │0005│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0-2J000019 │1 │500 │ ├──┼─────────┼───────┼───┼───┤ │0006│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 │1 │832 │ ├──┼─────────┼───────┼───┼───┤ │0007│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 │1 │9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