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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林晏如

  • 原告
    廖汶喆廖德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33號聲 請 人 廖汶喆 代 理 人 廖德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35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3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 │0001│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0-1D000255、 │2 │2,000 │ │ │ │70-2D000255 │ │ │ ├──┼─────────┼───────┼───┼───┤ │0002│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0-1C000109 │1 │100 │ ├──┼─────────┼───────┼───┼───┤ │0003│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0-2C000109 │1 │100 │ ├──┼─────────┼───────┼───┼───┤ │0004│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0-1J000019 │1 │500 │ ├──┼─────────┼───────┼───┼───┤ │0005│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0-2J000019 │1 │500 │ ├──┼─────────┼───────┼───┼───┤ │0006│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 │1 │832 │ ├──┼─────────┼───────┼───┼───┤ │0007│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 │1 │9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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