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45號聲 請 人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代 理 人 簡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9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4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 ├──┼─────────┼─────────┼──────┼────────┼─────┤ │001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101年2月2日 │30,625元 │ED0000000 │ │ │限公司 林郭文艷 │行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