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51號
- 聲請人
- 大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雄
- 代理人
- 陳亮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5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101年11月28日 │22,899元 │GD0000000 ││ │限公司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