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管靜怡
- 法定代理人王冀萍
- 原告依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豔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57號聲 請 人 依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冀萍 代 理 人 張豔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5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天盛精微科技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101年9月30日 │35,700元 │DD0000000 │ │ │ │司 林錦銘 │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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