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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請人
昶信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玲
訴訟代理人
江瑪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二三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7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一統冷凍器材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1年11月5日│24,300元 │0000000 ││ │司 陳新有 │五洲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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