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號
- 聲請人
- 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辛源
- 代理人
- 詹春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1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璽悅國際股│合作金庫商業│101年3月31日│3,000元 │IK0000000 ││ │份有限公司│銀行新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