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朱漢寶吳佳霖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
    葉嘉慈

  • 原告
    香港商林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陳盈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0號聲 請 人 香港商林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嘉慈 代 理 人 陳盈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妤甄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香港商林麥貿易股份│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101年10月30日 │69,256元 │ED0000000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行 │ │ │ │ │ │葉嘉慈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