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0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林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嘉慈
- 代理人
- 陳盈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1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香港商林麥貿易股份│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101年10月30日 │69,256元 │ED0000000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行 │ │ │ ││ │葉嘉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