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賴宏鎰即宏鎰企業社
- 代理人
- 賴慧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1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台詮室內裝修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4月15日 │121,475元 │AZ0000000 ││ │限公司 洪肅賢 │建國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