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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賴淑美

  • 當事人
    賴宏鎰即宏鎰企業社賴慧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7號聲 請 人 賴宏鎰即宏鎰企業社 代 理 人 賴慧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徐明鈺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台詮室內裝修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4月15日 │121,475元 │AZ0000000 │ │ │限公司 洪肅賢 │建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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