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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請人
賴宏鎰即宏鎰企業社
代理人
賴慧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1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台詮室內裝修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4月15日 │121,475元 │AZ0000000 ││ │限公司 洪肅賢 │建國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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