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4號聲 請 人 趙義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匯僑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2│匯僑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 │股票│1 │612 │ ├──┼────────┼───────┼──┼──┼──┤ │0003│匯僑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 │股票│1 │644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