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87號聲 請 人 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輝 代 理 人 廖千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欣諺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8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商業銀│101年10月15日 │45,140元 │0000000 │ │ │ │司 │行營業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