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88號
- 聲請人
- 亞洲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炳祥
- 代理人
- 吳宛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0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88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本票號碼 │├──┼─────────┼──────────┼──────┼─────────┼─────┤│001 │盈力興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1年4月5日 │25,175元 │UB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