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8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88號

聲請人
亞洲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祥
代理人
吳宛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0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88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本票號碼 │├──┼─────────┼──────────┼──────┼─────────┼─────┤│001 │盈力興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1年4月5日 │25,175元 │UB0000000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