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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0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03號

聲請人
晶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銘
代理人
陳淑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03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001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永吉簡│101年11月30日 │261,950元 │BS0000000 ││ │司 周淑卿 │易型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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