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03號
- 聲請人
- 晶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祥銘
- 代理人
- 陳淑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03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001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永吉簡│101年11月30日 │261,950元 │BS0000000 ││ │司 周淑卿 │易型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