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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2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28號

聲請人
金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代理人
林素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728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金鎬貿易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2年2月25日│68,404元 │HA0000000 ││ │公司 陳嘉慶│銀行民權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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