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28號聲 請 人 金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代 理 人 林素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邱美嫆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72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金鎬貿易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2年2月25日│68,404元 │HA0000000 │ │ │公司 陳嘉慶│銀行民權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