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28號
- 聲請人
- 金鎬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慶
- 代理人
- 林素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728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金鎬貿易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2年2月25日│68,404元 │HA0000000 ││ │公司 陳嘉慶│銀行民權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