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33號
- 聲請人
- 德沃視覺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倫
- 代理人
- 施如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3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巨行服飾設計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11月30日 │145,000元 │CY0000000 ││ │公司林臣英 │行長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