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49號
- 聲請人
- 源順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全斌
- 代理人
- 葉桂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1年7月15日│11,466元 │TK0000000 ││ │限公司 李秉蒼 │寧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