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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6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67號

聲請人
全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禎桂
代理人
張廷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2 年2 月5 日、102 年4 月5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民國) │ │├──┼────────┼────────┼─────┼───────┼─────┤│1 │湯士君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75,000元 │101年10月26日 │CN0000000 ││ │ │吉林分行 │ │ │ │├──┼────────┼────────┼─────┼───────┼─────┤│2 │協利起重有限公司│臺北市第九信用合│84,000元 │101年12月2日 │JE0000000 ││ │陳林雪珠 │作社雙園分社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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