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68號
- 聲請人
- 健逢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6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001 │財團法人中衛發│兆豐國際商業│101年1月30日│3萬5,000元│BK0000000 ││ │展中心 谷家恒│銀行敦化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