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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6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68號

聲請人
健逢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6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001 │財團法人中衛發│兆豐國際商業│101年1月30日│3萬5,000元│BK0000000 ││ │展中心 谷家恒│銀行敦化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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