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94號聲 請 人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代 理 人 蔣琪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二年度司催字第一八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司催字第一八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二年五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佳慧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9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股數│ │號│ │ │數│ │ ├─┼────────────┼───────┼─┼──┤ │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 │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 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