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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0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05號

聲請人
風和日麗唱片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煜琦
訴訟代理人
黃香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0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福美唱片股份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101年10月10日 │28,480元 │JC0000000 │ ││ │司 │內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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