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2號聲 請 人 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崐 訴訟代理人 楊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高宥恩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歐旻企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101年7月6日 │20,900元 │AQ0000000 │ │ │限公司 林森崐│行民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