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47號
- 聲請人
- 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李岳霖律師
- 代理人
- 黃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47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0001│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0002│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0003│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0004│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0005│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0006│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