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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4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許純芳林勇如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47號

聲請人
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岳霖律師
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47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0001│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0002│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0003│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0004│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0005│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0006│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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