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47號聲 請 人 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李岳霖律師 代 理 人 黃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李婉菱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4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0001│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2│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3│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4│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5│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6│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