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68號聲 請 人 李來旺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 字第32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廖純慧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6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02│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股票 │1 │238 │ │ ├──┼───────────────┼──────────────┼────┼───┼────┼───┤ │0003│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00000-0 │股票 │1 │86 │ │ ├──┼───────────────┼──────────────┼────┼───┼────┼───┤ │0004│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00000-0 │股票 │1 │66 │ │ ├──┼───────────────┼──────────────┼────┼───┼────┼───┤ │0005│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股票 │1 │69 │ │ ├──┼───────────────┼──────────────┼────┼───┼────┼───┤ │0006│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股票 │1 │145 │ │ ├──┼───────────────┼──────────────┼────┼───┼────┼───┤ │0007│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000-0 │股票 │1 │64 │ │ ├──┼───────────────┼──────────────┼────┼───┼────┼───┤ │0008│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股票 │1 │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