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39號

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139號

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39號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本院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39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3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