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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珍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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