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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賴淑芬

  • 當事人
    永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大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抗 告 人 永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政緯 相 對 人 林大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勞資爭議執 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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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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