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林玲玉
- 當事人AUSTIN CHIA、張華容、鄭任翔、林利群、蘇姿綺、杜佳航、林彥佑、賴彥如、吳冠瑢、潘詩婷、張詠琇、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嘉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AUSTIN CHIA 蔡佩君 黃伶茵 施怡禎 王乃玉 陳冠妤 劉欣茹 謝亞秦 陳思妤 施翠芳 王筱雲 曾昱瑋 譚楚湘 陳志煒 王榮隆 莊上緯 何佩璇 潘俞潔 謝佩容 聲 請 人 張華容 法定代理人 范姜琇玉 張桂發 聲 請 人 鄭任翔 曾玟琳 陳怡青 張家盛 陳芳儀 聲 請 人 林利群 法定代理人 林文輝 魏寶春 聲 請 人 蘇姿綺 張朝德 陳翊菱 劉趙芫 陳昱錡 鄭伃廷 聲 請 人 杜佳航 法定代理人 杜自偉 劉悧娟 聲 請 人 林彥佑 張天譯 陶欣愉 張祐誠 蕭怡珊 黃豊穰 江如羚 劉佳惠 聲 請 人 賴彥如 法定代理人 賴文村 何順貞 聲 請 人 吳冠瑢 聲 請 人 潘詩婷 法定代理人 潘敏郎 聲 請 人 張詠琇 陳明偉 林庭瑜 林家豪 陳乃銘 黃純芳 翁郁涵 江辰如 相 對 人 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謝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給付勞方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及聲請人於附件「未付薪資明細」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 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資方…給付勞方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等語,所稱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合計如附件「未付薪資明細」合計欄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2年12月5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未付薪資明細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案卷,查核無訛,且經函請相對人當時之法定代理人謝嘉鴻表示意見,亦未據爭執,堪信屬實。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按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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