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怡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晉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琛宇、游本佑、郭環江、陳銘輝、王天立、施聲華因103年勞訴字第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