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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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辜馨葦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曹家豪
黃暐翔
邱婉茹
吳 霞
林心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