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洪錦桐
- 被告
-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應充
- 訴訟代理人
-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70 元,惟原告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 萬0,6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1 萬1,8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