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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原告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昇
被告
葉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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