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麥劍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欣倫律師
- 被告
- 三至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民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黃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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