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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訴人
元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興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鄺玉英間103年度勞訴字第49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1,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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